发布日期:2012/07/01
2012年3月30日,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上海实达精密不锈钢有限公司诉江苏呈飞精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江苏呈飞精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侵权法律责任并赔款。江苏呈飞精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于近日生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呈飞公司未经著作权人实达公司的允许,采用实达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产品应用实例照片制作企业的宣传册及网站对外宣传,侵犯了实达公司对上述摄影作品依法享有的著作权。
实达公司系专门生产和销售不锈钢精密带材的中美合资企业,实达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上海市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实达的开发和生产技术、产品的技术含量和质量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在不锈钢精密带材业内享有很高的声誉。呈飞公司采用虚假宣传的方式意在利用实达公司多年来树立的品牌和优秀形象提升自己的产品知名度,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近年来,随着企业通过司法途径保护合法权益的意识不断增强,中国的维权案件数量呈大幅上升态势。品牌形象对企业意味着生存和发展,对客户意味着品质与安全。企业应当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抵制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在商业行为中恪守诚实信用原则,遵循商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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